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23日,原告(買受人)與被告(出賣人)簽訂《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某車位,約定建筑面積共50.93平方米。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付清全部購房款并于2014年1月18日取得《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辦理了車位交接手續,但至今辦未辦理產權證。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與原告辦理退房手續并退回原告購房款130620元;三、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2069.16元,余下損失算至被告全額退回原告購房款之日止;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中恒信律師意見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90個工作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為買受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并將以買受人為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交付買受人。被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辦理了車位交接手續,因此應于2018年1月19日前將房屋所有權證書交付原告,但直至今日案涉車位仍未通過綜合驗收尚不具備辦證條件,被告上述行為導致原告簽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判決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一、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簽訂的《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二、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返還購房款130620元;三、被告賠償原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