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8月9日0時04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碭山縣內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古城小區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后被帶至碭山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經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丁某某血樣內乙醇含量為137.3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恒信律師意見
被告人丁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判決結果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丁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判決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