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系兄妹關系。2003年3月,在父親和母親同意下,原告以父親的名義單獨全額出資購買了涉案房產,由于原告患有慢性疾病,父母考慮到今后原告的生活,父母決定此房屋的使用和歸屬為原告繼承。這也充分印證了父母2005年所立公證遺囑的真實想法和有效性?,F在,原告欲辦理房屋更名手續,需要三個哥哥配合辦理過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為維護原告繼承父母房產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1.請求依法確認父母生前立的公證遺囑合法有效;2.請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為原告繼承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庭上,原告出具了父母訂立的遺囑以其公證書。
被告認為,公證書存在瑕疵和紕漏,要求對公證書予以復查并撤銷,公證處作出處理決定,維持該公證書。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錚律師代理原告出庭參與庭審并發表了我方代理意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涉案房產系原被告父母婚內購買,為其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作出處分。2005年11月25日,原被告父母到公證處所立的公證遺囑雖有瑕疵,但不影響遺囑效力,該遺囑合法有效。依據該遺囑,涉案房產應由原告繼承,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被告雖提交了其患雙腎盂腫瘤等疾病的病歷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遺囑生效時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故不符合遺囑中保留必要份額的情形。
[判決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一、原被告父母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二,涉案房產由原告繼承;三,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