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貪污事實。2008年6月,被告人派至某電纜行業協會擔任會長。被告人在擔任電纜協會會長期間,將購買的公文包、眼鏡、手機等私人物品共計10637元在電纜協會賬內予以報銷。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將該筆款項予以退還。二、受賄事實2004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1180元,其中現金34000元、手機4部價值15180元、購物卡價值12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二、被告人退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2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被告人出庭參與二審庭審并發表了我方代理意見:1、因電纜協會的財產既有公共財產,也有非公共財產,屬于混合財產,而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要求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故其不構成貪污,應屬違紀行為;同時其涉案數額未達到貪污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應認定其不構成貪污罪。2、其在擔任縣糧食局局長期間,收受的財物價值不足3萬元,不能認定為受賄。3、其于2008年單位報銷手機兩部時已調離糧食系統,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報銷手機的6000余元,不應認定為受賄。4、證人證言證實1000元超市購物卡應屬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5、蘋果手機兩部共計9180元應屬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6、4000元超市購物卡應屬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7、4000元超市購物卡應屬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8、3000元現金應屬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被告人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3418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