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9月26日,被告(出賣人)與原告(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購買涉案房屋,并約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責任等相關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481287元,并于2008年12月辦理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續。2010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寄發解除合同通知書,以原告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前去貸款銀行辦理完畢貸款手續,也沒有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剩余房屋價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年,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原告所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已經解除、由原告協助其辦理網簽及備案登記的注銷手續并支付違約金及騰退涉案房屋。法院經審理,于2012年3月19日判決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已于2010年3月8日解除,原告給付被告違約金18000元并協助被告辦理涉案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注銷登記手續以及騰退涉案房屋,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481287元。該判決已于2012年6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騰退并返還涉案房屋;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二審。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一審被告出庭參與二審庭審并發表了我方代理意見: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判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于2010年3月8日解除,并判令原告騰退涉案房屋。根據上述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已無權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因此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騰退并返還涉案房屋的訴請并無不當。
【判決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