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騰空涉案房屋;2.判決被告按照市場出租價格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費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12.6萬元。
一審法院于2021年9月6日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被告將涉案房屋騰空并交還給原告;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認為:一審判決客觀上無法在判決的時限內履行,應予撤銷。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原告出庭參與二審庭審并發表我方代理意見:早在2020年7月,原告就已經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之后將近一年以上的時間給予被告騰房,并且還配合被告向政府申請廉租房進行登記,現在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批準其申請,也已經開始給她廉租房的住房補助費,但被告還以各種理由拒絕騰房,導致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騰房。包括涉案房屋的物業費等,被告也沒有繳納,因此被告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判決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