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登記結婚。2012年6月8日,被告作為買受人與涉案房屋原所有權人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成交價516.5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向賣方支付了購房款,涉案房屋于2012年7月4日過戶登記至被告名下。2012年7月26日,被告書寫一份《證明書》,內容為:“茲證明涉案房屋房屋實際擁有人為原告,雖房產證名稱為被告,但僅為代替持有,此房屋所有權與被告無關。特此證明。”
原告稱,原被告之間本來有一套房屋,原告系獨生女,2012年原告的父母退休后決定來京照顧原告,原告打算買一套房屋給父母居住。由于原告不是北京戶口,也無法提供連續五年以上納稅及社保證明,沒有購房資格,只能以被告的名義買房。購房款516.5萬元均系原告籌集,有原告父母出資,有原告代人理財的他人款項,有部分借款。原告在2012年7月2日向被告賬戶打入590萬元作為購房款。涉案房屋于2012年7月24日開始裝修,裝修款及家具款均由原告父母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但被告遲遲不辦。近期被告離家出走并將該房屋產權證帶走拒不交給原告。故此起訴請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證明書系被告本人所寫,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2012年雙方再次出現矛盾,當時雙方協商均同意離婚,但原告精神出現失控,經常吵架,被告為了遷就原告,因此在原告的要求下對家里的房產進行讓步,簽寫了這份證明書。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原告出庭參與庭審并發表了我方代理意見: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7月4日購得涉案房屋,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出具《證明書》,明確聲明該房屋為原告個人所有,與被告無關?,F被告辯稱《證明書》系為離婚而寫,但根據生活常識,原告在與被告離婚期間以被告的名義購買房屋明顯違背常理,被告提交的《離婚協議書》沒有落款日期,且協議書中有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的內容,被告無法證明《離婚協議書》系與《證明書》同時期產生,無法證明其書寫《證明書》時存在雙方離婚或其受脅迫的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與原被告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均系原告籌集,且房屋交付后由原告父母居住至今的事實。綜合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在《證明書》關于涉案房屋為原告個人所有,與被告無關的表述是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現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