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萬某與王某系夫妻,原告三方與被告系二人子女。202號房屋原登記產權人為萬某,在其去世后,王某訴至本院要求依法繼承該房屋,后經法院判決,“202號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三方各自21500元,給付被告66500元。”后原告1提起上訴,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原告三方分別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裁定。
根據法院判決,王某于2011年5月18日將202號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第二日,王某與被告簽訂贈與合同,將202號房屋贈與給被告,并進行了公證。當年5月31日,被告將202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F原告三方以被告與王某惡意串通,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確認王某與被告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中恒信律師意見】
王某通過法院生效判決依法取得202號房屋產權,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其對該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原告主張合同無效主要有三大理由:一是惡意串通。綜合公證書、公證檔案等證據,贈與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根據贈與合同,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履行了贈與合同的內容,故無法認定王某與被告存在惡意串通。二是公證違反管轄規定。故綜合相關規定及案情,公證機構受理并作出公證書的行為,并無不當。三是侵害合法權益。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王某應給付萬寶貴、萬寶樹、萬俊英房屋折價款,現王某將房屋贈與被告,確致使原告權益受到影響。但其三人提出的該項事由,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判決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