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被告四人系兄妹,父、母已經離世。涉案房屋坐系原、被告之父生前名下的房屋,經公證后,原、被告四人于2014年3月6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證,四人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額?,F涉案房屋由被告居住,原被告四人因涉案房屋的分割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判決書,判決涉案房屋歸三原告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額,三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1813925元,原、被告并未上訴。2015年5月15日,三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法院依法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并于同日向法院賬戶匯入房屋補償款共計1813925元。2015年7月17日,三原告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額。被告有兩處住房用于出租,但仍占據訴爭房屋拒不搬出。三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將涉案房屋騰空;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原告方出庭參與了庭審并發表代理意見:三原告已經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成為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被告已經不再具有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權利,應履行騰退涉案房屋的義務。被告辯稱的房屋折價款的給付問題,根據物債分離的原則,不能對抗三原告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判決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將涉案房屋騰空并交予三原告收回自用;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