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我方當事人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復審申請作出了駁回決定,我方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肖靜律師代理我方當事人出庭參加庭審并發表了代理意見:
一、我方商標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兩個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我方商標是我方已注冊商標的延展;
三、我方商標已經大量投入使用,并得到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四、引證商標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在第11類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我方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經發生變化。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
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我方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