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立遺囑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案件概述
吳老太育有子女四人,吳老太和丈夫過世之后,名下留有的一套房產繼承問題在四兄妹間引爆了。二兒子表示母親生前立有遺囑,遺囑明確將房產份額歸自己一人繼承,老大、老三、老四對這份遺囑并不認可,主張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房產,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這份遺囑訂立于2018年8月,但張老太早在2016年就已經被同仁醫院診斷為腦梗后遺癥,2019年3月經司法鑒定確認為阿爾茨海默病性癡呆,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僅如此,張老太這份代書遺囑見證人中有繼承人二兒子的同事和合伙人。
本案的依據的法律條款
《民法典》明確認可了打印遺囑的形式,并對打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無論是從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還是見證人資格上,這份代書遺囑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應認定為無效。遺囑所涉房屋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律師建議
遺囑具體來說往往會在四個方面犯錯:
●一是公民對遺囑形式的認識不夠全面與深入,主要表現在自書遺囑非全文自書、見證人人數未達兩人、見證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見證人未全程參與等;
●其次,公民對財產權屬的認識還不夠全面與深入,主要表現在對法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宅基地、撫恤金、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認識不清,致使遺囑因處分了他人財產或處分了不被視為遺產的財產而被宣告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
●此外,針對一些遺囑中提及的特殊動產,如黃金、翡翠、照相器材、郵票、紀念幣、煙酒、收藏品等,因遺囑并未表明其持有狀態且繼承人對證明該財產存在的證明難度較高,使得這部分財產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進行處理較為困難;
●四是公民對遺囑法定限制的認識還不夠全面與深入,主要表現在未在遺囑中為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員(一般稱之為“雙無”人員)保留必要的份額。只要法院認定遺囑繼承人之外存在“雙無”人員且遺囑并未對這類人員保留必要的份額,即會被法院宣告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