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約取得工程價款。
本案中,被告周某雇傭原告劉某至被告承包的項目處負責水池鋼筋制作幫扎工作。然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劉某勞務部分工資,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被告均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一審判決為: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支付勞務工資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案件受理費562元,由被告周某承擔?,F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訴。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崔繼梅律師的幫助下,被上訴人劉某勝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周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二審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進行審理。關于周某是否欠付劉某勞務費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公司與劉某并沒有直接的勞務合同關系,劉某受周某雇傭為其提供勞務,雙方之間雖未簽訂協議但形成事實勞務合同關系,周某理應為提供勞務方支付勞務工資。劉某為證明周某欠付其勞務工資,提供了周某弟弟出具的工程款結算單原件,顯示實結余額款為71950元。原審已查明周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劉某支付勞務費31950元,因劉某與周某及其弟弟之間的關系僅限于該工程,故對于周某主張周科轉賬與其無關聯性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周某支付劉某40000元勞務工資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本案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通過雙方2020年通話錄音內容可知,周某沒有按照工程款結算單向劉某支付工資,劉某一直在向周某主張工資款且并非第一次主張,本案訴訟時效中斷應重新計算,故原審認定本案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正確,周某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14元,由上訴人周某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