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會產生禁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中止對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解除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等法律效力。債務人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企業所涉訴訟、仲裁案件應當如何處理?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勞金晶律師依托裁判指引及實際案件經驗,就破產受理后,債務人訴訟問題的處理準則進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參考。
一、破產申請受理前,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企業所涉,而未審結的案件。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債務人企業喪失對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重要法律后果,此時,管理人應當接管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根據上述規定,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企業未結的案件即由中止狀態轉為繼續進行。
二、破產申請受理后,對債務人企業新提起的訴訟。
?。ㄒ唬┯墒芾砥飘a申請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為原則性規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此為保障破產事務協調處理而制定的集中管轄原則。
?。ǘ┕茌牂噢D移、指定管轄為例外規定。
1.管轄權轉移——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債務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指定管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律師觀點解析
1.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應盡快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只有依法申報債權且債權經審查確認的債權人才能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行使相關權利,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
2.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可以繼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保證責任。
3.雙方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有約定仲裁條款的,應當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