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合同是指借名人不方便以自己名義買房而借用出名人名義買房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雙方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借名買房事實的存在,款項如何支付,如何占有使用,何時顯名或者達到什么條件顯名等重要條款。如果以支付全部房款、實際占有房屋、實際持有證件票據原件等證明借名買房合同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另,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生效為原則,以登記對抗為例外——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當然被視作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而無需舉證證明,事實上的所有權人如果想要證明房屋為其所有要承擔推翻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系父子關系,原告和其父親主張雙方在2008年1月就涉案房屋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由原告借用其父親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F原告想要二被告配合其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其名下,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被告勝訴,成功維護住了房屋所有權。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原告和其父親主張雙方在2008年1月就涉案房屋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由原告借用其父親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但原告父親系于2008年9月通過北京市西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公開搖號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購房資格,且于2008年10月與開發商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即原告父親系在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購買了涉案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此情況下,即便原告和其父親在2008年1月就涉案房屋達成借名買房合同,亦應當認定屬于無效合同,原告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并由二被告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68元,由原告楊某負擔(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