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雙方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管理對象、勞動者從事的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因素綜合判斷。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時,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審查: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安裝工程師,因被同事暴力摔倒在地左脛骨平臺骨折,住院治療。然被申請人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不認可其受傷為工傷,拒絕對申請人履行責任。申請人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提起仲裁,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任杰律師的幫助下,申請人勝訴,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裁判要點
本委認為,關于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窗、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兩份聘用協議,雙方的法律關系并不是以文件的名稱來認定的,應該以約定的內容以及雙方的實質關系作為判斷標準,該協議內容包含了勞動合同需具備的基本條款。
同時,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雙方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管理對象、勞動者從事的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到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系勞動關系適格主體,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承包的項目工作,日常工作受被申請人管理,工資亦由被申請人按月通過第三人向其代發,且申請人從事的安裝工程師一職所提供的勞動是被申請人業務組成部分。綜上,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故本委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關于確立勞動關有關事項的通)(勞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依法裁決如下:確認申請人韓某與被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