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本案中,被告曹某在與駕駛車輛時與原告林某發生碰撞,致使原告林某受傷至十級傷殘,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曹某負全部責任,然三被告僅給原告部分賠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杜宇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拿回全部賠償金。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該起交通事故中晉A1號車系無責車輛,其交強險項下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晉A2號車系全責車輛,其交強險項下醫藥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
關于各項賠償項目的金額劃分及責任承擔。醫藥費24385.6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營養費3400元,該三項小計31385.61元,于醫療費用項下賠付,核減被告曹某墊付5000元后為26385.61元,其中由無責車晉A1號車在其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承擔1800元,由全責車晉A2號車在其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承擔18000元(已支付),超出部分6585.61元(26385.61元-1800元-18000元)由全責車晉A2號車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其余賠償項目金額小計206280.20元,其中由無責車晉A1號車在其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承擔18000元,由全責車晉A2號車在其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承擔180000元,超出部分8280.20元(206280.20元-18000元-180000元)由全責車晉A2號車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
法院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林某各項損失共計180000元;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林某各項損失共計14865.81元(8280.20元+658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