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的歸屬、分割方式和比例進行自行約定,若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訴請法院進行分割。法院在進行分割時,應遵循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公平、平等的分割財產。
本案中,原告郭某與被告黃某夫妻感情破裂,從2019年6月分居至今,無法一起共同生活,特提起離婚訴訟。然因原告郭某存在家暴等行為,被告主張要求依法多分財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判令雙方離婚,被告成功多分財產。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現雙方當事人出現矛盾且長期分居,未能修復感情,經本院調解無果,準予雙方離婚。
關于車輛,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對車輛的實際使用需求,認定由黃某獲得車輛所有權,并由黃某向郭某給付折價款2500元。
關于住房公積金,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郭某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款項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并應依法分割。?本院認定在雙方當事人就未提取和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相互折抵之后,郭某應向黃某折價給付27萬元。
關于銀行賬戶。郭某存在多筆大額轉賬、提現未能逐一舉證證明去向或提供合理解釋說明。故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結合郭某收入來源、日常生活支出、與案外人之間合理經濟往來等,按離婚時財產處理照顧女方原則,酌情認定郭某向黃某折價給付35萬元。
關于損害賠償,法律規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本案中,一方面,根據在案證據,可證明郭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家暴,另一方面,黃某雖作為被告,但其也主張離婚,且所持理由與家暴行為有關。故黃某有權主張損害賠償。本院根據郭某過錯程度、造成損失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法院判決結果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郭某與被告黃某離婚;
二、轎車歸被告黃某所有,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郭某給付折價款0.25萬元;
三、原告郭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歸其所有,原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黃某給付折價款27萬元;
四、原告郭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存款、北京銀行的賬戶存款、招商銀行的賬戶存款、中信銀行的賬戶存款、交通銀行的賬戶存款,歸原告郭某所有,原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黃某給付折價款35萬元;
五、原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黃某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