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借用子女、父母之名買房的現象較為普遍。對借名方來說,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可能喪失對房屋的控制和處置權。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雙方要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另,我國不動產登記簿在性質上僅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而非不動產物權本身。在發生權屬爭議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確權規則和當事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認定標的物的權屬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能一概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確認權屬。
本案中,原告夫婦以被告名義全款出資購買涉案房屋,被告同時承諾,待房屋房產證下來后,協助原告夫婦將房屋房產所有權人變更為原告夫婦。但時至今日,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完成房屋產權變更。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磊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拿回房屋產權。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某、劉某與張某(之女)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首先,本案涉案房屋計價單、出售公房協議書、收據、入住設備交接單、寬帶業務申請表、裝修押金收據、裝修報價單等材料原件均在張某、劉某處;其次,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自2004以來張某、劉某一直居住使用,張某、劉某亦提交水費、電費、物業費等費用繳費單據等材料原件予以佐證;再次,對于購房款的支付情況。房款雖以張某(之女)名義交納,但根據2009年10月29日字據載明,涉案房屋以張某(之女)名義購買,由張某、劉某出資。張某(之女)在該字據上簽字,應視為對字據內容的認可,且根據張某、劉某提交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及張某、張某(之女)的銀行卡流水,可以認定涉案房屋房款是由張某、劉某支付。
本案中,張某(之女)與張某、劉某之間未就借名買房簽訂書面協議,但綜合考慮涉案房屋原件材料保管情況、房款支付情況、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等事實及張某、劉某對涉案房屋購買背景、經過、資金來源等情況陳述,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本院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認定涉案房屋系張某、劉某以張某(之女)名義購買,張某、劉某與張某(之女)形成事實上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F張某、劉某依此要求判令張某(之女)協助其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張某(之女)主張的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中,張某、劉某與張某(之女)之間未形成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張某(之女)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于過戶時間進行約定?;趶埬?、劉某與張某(之女)的親屬關系,張某(之女)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就張某、劉某借名買房一事產生糾紛,故對張某(之女)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結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張某、劉某與張某(之女)之間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二、張某(之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張某、劉某將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張某、劉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