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后,應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就涉案項目向被告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然被告僅對部分信息公開,其他均未公開,且未提交相關檢索證據證實涉案的信息不存在,被告的做法是違法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本案訴訟。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郭穩波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責令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部分申請內容重新作出答復。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收到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答復申請人。
針對被告的第二項答復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稱未留存原告所申請的信息,信息不存在。但并未提交的相關檢索的證據證實涉案的信息不存在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履行了信息檢索的職責,該答復內容事實依據不足。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西安市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王某(一)、王某(二)、張某、黨某于2023年4月23日向其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的萊茵國際建設項目建設工程全套施工圖及外審合格單、竣工驗收報告(包含規劃驗收總圖)、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證書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附圖的部分內容重新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