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總有一些人欠錢不還,甚至態度還極其不端正。面對這種情況,大家難免想問: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其實對待那些冥頑不靈的欠錢“老賴”,很難說哪種方法是最有效的,這時最主要的就需要大家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遇到欠錢不還,首先可以盡量心平氣和地與對方友好協商,適當放寬還款條件,及時清償。如果對方的確有困難無法及時還款,雙方可以簽署《還款協議》,約定還款的具體方式和期限;并約定如果對方到期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本案中,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借款106萬元被告未償還,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本案訴訟。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被告限期歸還全部借款。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F原告主張被告欠付借款106萬元,被告予以認可。且經本院審查,雙方陳述與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對此本院予以確認?,F被告不能按照約定向原告還款,已經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借款利息標準,因雙方約定的第一筆借款20萬元的利息為每月3%,該標準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制,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就被告不再支付利息的2022年1月8日以后,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告主張相應利息。對于原告提供的60萬元的借款,因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2021年12月1日,故原告可就該日期之后,最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息標準的四倍向被告主張利息。因被告不持異議,本院準許。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賈某借款本金106萬元;
二、被告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賈某借款利息(以20萬為基數,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2%計算;以60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70元,由被告杜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