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間往往會通過贈送禮物等形式表達愛意,加深感情。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一般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另一種是附條件的贈與。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或明確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較大數額的財物(如彩禮),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所附條件成就才生效,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曾系戀人,分開后孫某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秦某償還借款,并訴至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秦某償還孫某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逾期還款利息(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計算)。然秦某與孫某系同居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完全錯誤,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秦某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秦某勝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本案中,孫某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秦某償還借款。依據法律規定,孫某應首先就其與秦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雙方就款項出借和使用資金達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孫某在一審中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和微信轉賬憑證可證明其向秦某支付款項的事實,但因支付款項時其與秦某處于戀愛、同居關系期間,僅依據轉賬憑證無法明確其支付款項的真實原因。孫某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其與秦某就支付案涉款項存在借貸合意。因孫某在本案舉證期限屆滿前未能提交借條、借據、借款合同等能夠證明存在借款事實的書證,亦未能提交款項支付前后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以佐證與秦某達成借款合意,其主張與秦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依據不足,本院難以采信。
因孫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與秦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據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秦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僅依據訴爭款項用途而認定存在借款事實缺乏依據,所作判決結果亦有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二、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911.7元,由孫某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孫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