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性質屬于約定之債、金錢之債、附履行條件之債、金錢質押。當事人約定質保金返還期限的,依約履行,當事人未約定質保金返還期限,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兩年可請求返還。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本案中,原告從被告處承包了涉案工程勞務部分。2017年9月30日,雙方簽訂結算單,確認結算金額848469元,未支付質保金42424元。兩年質保期屆滿后,被告拒絕支付上述款項。原告被迫依法起訴,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段建國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成功追回工程質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