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履行投資義務后,有關投資款將匯入基金專用賬戶,由管理人依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和運用。在基金管理中,管理人擁有廣泛的權限,基金目的實現幾乎完全取決于管理人的行為。管理人除須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外,還需要履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鸸芾砣诉\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本案中,舒某向甲公司購買購買投資項目,并刷卡40萬元投資金額,雙方簽訂《委托單》和《合同資料》,然目前合同均已到期,甲公司未支付收益,亦未返還本金。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舒某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賽慶威律師的幫助下,舒某勝訴,判令被告限期返還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法律適用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實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應當適用當時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甲公司向舒某出具的《合同資料》及《委托單》,對投資范圍約定并不明確,并約定按固定收益率支付收益,本院認為舒某與甲公司實際構成民間借貸關系?,F在四份《合同資料》及《委托單》約定的期滿日均已到期,甲公司未依約還款,舒某要求甲公司返還本金,支付合同期內收益(利息),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年化收益率支付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舒某本金40萬元;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舒某期內收益(利息)31500元;
三、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舒某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返還本金之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5%計算,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實際返還本金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