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可以認定借款交付的情形有五種:(一)以現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本案中,呂某向被上訴人楊某借款,宋某后期存在債務加入,因其中涉及銷售提成,呂某認為部分借款均以提成抵扣的方式還清,故未償還楊某全部借款。楊某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為:一、呂某、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償還借款本金136372元;二、呂某、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以本金13637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65%標準,自2022年10月13日起計算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呂某、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楊某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萬勇律師的幫助下,二審勝訴,法院駁回呂某、宋某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可以認定借款交付的情形有五種:(一)以現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本案中,呂某向被上訴人楊某借款,宋某后期存在債務加入,因其中涉及銷售提成,呂某認為部分借款均以提成抵扣的方式還清,故未償還楊某全部借款。楊某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為:一、呂某、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償還借款本金136372元;二、呂某、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以本金13637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65%標準,自2022年10月13日起計算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呂某、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楊某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萬勇律師的幫助下,二審勝訴,法院駁回呂某、宋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點
楊某主張與呂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提供了微信轉賬電子憑證、銀行轉賬回單、20000元借條、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予以佐證。呂某認可上述轉賬事實及轉賬數額,但主張轉賬性質并非全為民間借貸關系,其與楊某之間除20000為借款外,其他轉賬為代理銷售貨物應得的提成款,呂某應當對其上述主張承擔責任。呂某在二審中提交了手寫明細、轉賬明細及錄音證據,但上述證據中并未體現其與楊某成立委托代理關系的過程及按相應比例支付提成款的直接內容,亦未提交其他書面協議等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難以采信。一審法院綜合本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后,據此認定楊某主張與呂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宋某存在債務加入情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呂某、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