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為自己投保,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4條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錢某(投保人)為丈夫李某(被保險人)投保了人壽承保“安行寶(慶典版)兩全保險”,因被保險人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且無與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然被告未足額支付保險費。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萬勇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剩余保險金。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錢某以電子投保形式在保險公司投保安行寶(慶典版)兩全保險,并支付保險費,雙方形成人身保險關系,受保險條款約束。具體到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李某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保險條款中保險公司應給付“駕乘車意外身故保險金”的情形。保險公司陳述因李某乘坐車輛系輕型普通貨車,且用于營運,故不應給付前述保險金。本院認為錢某提交的行駛證明確載明李某乘坐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該車輛僅為李某進貨使用的工具,李某的收入來源為銷售海鮮,而非直接運營車輛獲取收入,故李某亦未改變車輛用途,李某乘車發生事故死亡符合保險條款中應給付駕乘車意外身故保險金的情形。錢某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保險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錢某保險金900000元。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