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倡導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定應當歸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進行感情交往,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該第三者的行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姻存續期間內,被告侯某明知被告李某已婚,仍與被告李某維系不正當男女關系且收取被告李某贈與財產,兩被告的行為違背基本道德準則并給原告的精神造成極大損害。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崢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被告李某對被告侯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侯某限期返還原告所收財產。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對共有財產的處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進行。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與原告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侯某保持婚外不正當關系,并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侯某,顯然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原告王某作為配偶的財產權利,被告李某的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共道德和利益,應屬無效被告侯某辯稱被告李某隱瞞已婚事實與其交往,其沒有插足他人婚姻的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侯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他人交往時應當盡到謹慎義務,且從原告王某提交的被告李某與被告侯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被告侯某在已知被告李某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交往,故對被告侯某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原告王某作為被告李某的配偶有權請求被告侯某予以返還贈與的財產。
關于應返還數額,根據本院已查明的事實被告李某向被告侯某轉賬103300元,贈與化妝品、衣服等物品價值13812.15元,以上共計117112.15元。被告侯某在庭審中對上述轉賬及物品均認可已收到。故扣減被告侯某轉賬給被告李某的13600元、為其購買的物品129.6元,被告侯某應當返還原告王某117112.15元-13600元-129.6元=103382.55元。被告侯某提交了《租房合同》、購物記錄,稱應予抵扣其與被告李某交往期間的花費和日常開銷。
本院認為,被告侯某提交的《租房合同》中入住人及付款人均為被告侯某,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所租房屋用于二人同居生活的客觀事實,且購物記錄的收貨人均為侯某,故對被告侯某的辯稱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李某對被告侯某的贈與行為無效;二、被告侯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王某10338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