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錄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李某于2022年7月30日在甲公司工地發生交通事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裁決確認甲公司與李某于2022年7月30日至8月2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裁決作出后,甲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一、確認甲公司與李某于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仍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訴訟。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萬勇律師的幫助下勝訴,法院駁回甲公司上訴,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本案中,結合甲公司、李某雙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及事實,可以認定2022年7月30日甲公司與李某之間已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李某亦接受甲公司的安排、指揮前往工作地點,一審法院綜合本案事實確認雙方于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甲公司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