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從法律角度講,所謂“假結婚”屬于雙方私下約定,因“假結婚”所簽訂的一系列協議其本質是為了辦理戶口,并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有違婚姻締結的初衷,有違善良風俗。根據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原告為了將孩子戶口落戶至北京,與二被告等人達成協議,由趙某負責辦理落戶事宜,然戶口沒有在約定時間內辦成,被告拒絕退還已支付款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勞金晶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決以“假結婚”落戶北京的約定無效,被告退還已收費用。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1.根據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再結合當事人在本案中的陳述,能夠認定王某為辦理北京戶籍事宜,與趙某進行了磋商,雙方存在合同關系,但現無證據證明王某與錢某之間存在王某主張的合同關系。王某、趙某之間就王某與他人假結婚方式獲取北京戶籍的約定,意在擾亂國家對人口戶籍的管理秩序,應屬無效,王某、趙某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
2.王某要求返還因合同無效支出款項的主張,存在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3.關于王某要求趙某、錢某共同返還款項的主張。王某為辦理北京戶籍事宜,依據其與陳某、王某(案外人)簽訂的《協議書》支出了100000元,該《協議書》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后并以實際收款金額處理應返還的款項,故在本案趙某應返還王某的款項金額為10000元,另47500元應由錢某負責返還給王某,理由為:款項已進入錢某的支付寶賬戶,錢某雖稱其支付寶賬戶借予他人使用,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亦不提供借用人信息,故該款項應由錢某進行返還,錢某與借用人之間的糾紛,其可另循合法途徑解決。王某要求趙某、錢某共同返還款項的主張沒有依據,趙某、錢某應各自向王某返還相應金額。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王某與趙某之間就王某與他人以假結婚方式將戶口落戶北京的約定無效;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趙某返還王某1000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錢某返還王某4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