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主要依據,行政機關具有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但被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一般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履行答復職責。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1日向被告申請對應的建設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前置文件,然被告以“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這一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的答復為由未予公開,被告未切實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曉雅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責令被告對于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1.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被告市房管局具有對原告蔡某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的行政職責。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告市房管局針對原告蔡某申請公開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這一信息,認為不屬于政府信息的答復是否合法。
2.被告市房管局在履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職責的過程中應當獲取開發商企業提交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該信息屬于政府信息,被告市房管局答復原告蔡某“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不屬于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答復違法。
3.關于被告市房管局在庭審中主張原告蔡某申請公開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的信息,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予以提交,且依據《武漢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武房發(2010)115號]第六條規定之商品房預售方案不包含“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市房管局在商品房建盤時已經收取,辦理預售許可時未再收取,故“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并非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前置文件,上述信息客觀上不存在的主張。
4.本院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告市房管局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經過了必要、合理的檢索,且其在庭審中亦自認在商品房建盤時已經收取案涉信息,故其主張案涉信息客觀上不存在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市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答復違法。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市房管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關于“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部分的答復。
二、責令被告市房管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于原告針對“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