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買賣的,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是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據此,在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經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之前,若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當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令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之父從被告購買涉案房屋,并簽訂《二手房買賣定金協議》,然后期涉案房屋因系違建被強制拆除,陳某之父多次找被告協商購房款及損失,被告拖延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拿回購房款及裝修損失費。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原告之父與華某之間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所涉房屋在建設時并未取得相應規劃審批手續,并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涉案合同交易的標的違法,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原告之父按執法部門要求騰退了房屋,交由執法部門拆除,視為其完成了返還房屋義務,華某亦應返還其收取的房款198萬元。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現原告之父已去世,其配偶張某、子女陳某作為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向華某主張繼承原告之父在涉案合同項下的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故對陳某、張某要求華某返還購房款198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陳某、張某主張的裝修損失問題。因案涉房屋以毛坯房交付,陳某、張某自述原告之父于2017年9月收房后即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現根據陳某、張某提交的照片、視頻可以認定,原告之父確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本院綜合考慮使用年限及相應折舊因素,酌情認定為127000元。
華某關于不應退還購房款、不應賠償裝修損失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華某與原告之父于2017年8月15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定金協議書》及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張某購房款1980000元;
三、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張某房屋裝修損失6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