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析出他人的財產。另,《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上訴人葉某與上訴人尤某因房產及財產的繼承分割處理問題,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結果:一、被繼承人徐某名下涉案房屋由葉某繼承所有;二、被繼承人徐某名下位于涉案房屋(一)由葉某繼承所有;三、被繼承人徐某名下銀行賬戶存款由葉某繼承所有;四、葉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尤某支付醫療費分割款17295.62元、撫恤金分割款7960元以及債權分割款225000元。為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二審改判,案涉遺產繼承獲得合法分配,尤某獲得房屋排他居住權。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1.就涉案《遺囑》條款中“百年之后”的主體是否僅指“上訴人徐某”,結合其出現的位置,該條款系獨立條款,條款主體為上訴人徐某,客體為上訴人徐某名下的房屋;上訴人徐某與尤某設置該條款的目的為避免出現沖突和矛盾,及時就相應財產進行處理和分割符合雙方的利益,更符合雙方設置該條款的目的,故結合語境及文義、條款設置的目的、聯系系列協議的相關內容,一審法院認定葉某就上訴人徐某名下901號房屋、2103號房屋以及銀行存款賬戶提出的相關請求具備分割條件,就上述遺產所作繼承分割處理意見,并無不當。
2.根據上訴人徐某與尤某簽署的《居住權協議》,雙方婚后取得涉案房屋,尤某對該房屋有終生的居住權,上訴人徐某百年之后,尤某仍然有權居住在該房屋內,且只有尤某一人居住,上訴人徐某及其繼承人不得安排其他人居住,直至尤某去世。據此,尤某享有排他居住使用該901號房屋至死亡之日的權利。
3.關于葉某主張無需支付尤某債權分割款的上訴主張。根據尤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葉某取得的30萬元應系案外人徐某對上訴人徐某借款的還款,還款行為發生在上訴人徐某與尤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款項的取得應系上訴人徐某與尤某共同債權的實現,上訴人徐某與尤某簽訂的協議中并未對此情形做出處理,按照協議確定的“未盡事宜,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原則,尤某有權主張分得其中一半款項并就剩余部分進行繼承,一審法院判決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4.葉某雖提出2015年曾由葉某賬戶向上訴人徐某賬戶轉賬35萬元,但并不足以認定該轉賬行為系借款,亦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徐某指示轉賬30萬元系償還該借款;葉某稱案外人的還款已用于上訴人徐某醫療,但其提交證據不足以認定該30萬元實際已經花銷,葉某的相關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葉某應主張的二審案件受理費,按照其上訴請求數額225000元予以核算。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
二、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四項;
三、被繼承人徐某名下位于涉案房屋由葉某繼承所有,尤某享有在該房屋排他居住至死亡之日的權利。
一審案件受理費53800元,由葉某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8475元,由葉某負擔4675元(已交納),尤某負擔53800元(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