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三種情形:勞動者提前30天無理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提前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員工無正當理由后果是: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被辭退需要開離職證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本案中,楊某于2022年5月23日入職甲公司擔任置業顧問,因甲公司稱楊某在工作期間存在多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將其辭退。用人單位的做法是無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侵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磊律師的幫助下,楊某勝訴獲得賠償金。
仲裁委裁決觀點
本委認為,
1.關于未休年假工資。楊某主張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并提交《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予以證明,故本委對此予以采信。甲公司未提交已安排楊某休年假的證據,故本委對楊某稱尚有5天帶薪年休假未休的主張予以采信。
2.關于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情況。首先,甲公司未提交《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提及的案場規定,現無法核實該規定具體內容,亦無證據證明該規定已對楊某進行了明確告知。
甲公司現主張楊某工作中存在多次違規違紀的行為,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均未出示原始載體,在無法核實對話人身份、亦無法明確案場規定具體內容、無法判定楊某的行為是否達到可解除勞動合同程度的前提下,現無有利證據證明楊某存在可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最后,錄音、《情況說明》中陳述人均為甲公司員工,與該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在缺乏前述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僅以多名員工的證人證言來確認楊某存在多項違規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必然性。綜上,甲公司主張楊某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不足,本委對楊某稱該公司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予以采信。
3.雙方均陳述楊某于2022年5月23日入職甲公司擔任置業顧問,正常工作至2023年4月24日,雙方于2023年4月24日解除勞動合同。綜上,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本委對楊某要求確認雙方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現裁決如下:
一、確認楊某與甲公司在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楊某傭金提成八萬九千八百七十九元;
三、甲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楊某未休年假工資差額一千九百七十七元零一分;
四、甲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八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