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物權確權糾紛案件中,根據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對于當事人依據受讓合同提出的確權請求應當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予以對待。人民法院對于已經交付的動產權屬可以予以確認。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邱某因與被申請人甲公司,一審被告陳某、魏某及一審第三人乙公司、丙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1民終***號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為維護再審申請人邱某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邱某勝訴,江西高院對本案提審再審。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邱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