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發包方與施工方就工程款支付與價款結算歷來是雙方爭辯的重點?!逗贤ā返谄呤艞l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明確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讓作出了規定。但是對于,未來債權能否轉讓,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特定將來債權是否具備期待利益,其轉讓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應以該特定將來債權是否具有足夠合理可期待性為判斷依據。期待如缺乏合理性的,則民事主體不能因此種期待而生相應期待利益,其行為效力不應被法律所承認。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董某為了配合被申請人向項目開發商甲公司索取工程款,在轉讓款項未付清的情況下出具《結算清單》,事實上款項并未結清。原判以2015年7月13日的《結算清單》作為認定轉讓款項已結清的依據錯誤。為維護再審申請人董某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周達律師的幫助下,董某勝訴,指令文山中院再審本案。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經審查認為,董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指令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