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釆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默示違約)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甲方)作為出賣人、與被告(一)王某(乙方)作為買受人、被告(二)曹某(丙方)作為擔保人簽訂產品買賣合同。但王某未按約支付分期款項,經甲公司多次催促,王某仍不按約支付。為維護甲公司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鄒儀章、丁雪律師的幫助下,甲公司勝訴,判令王某在規定日期內支付剩余貨款及違約金等費用。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1.關于欠款數額,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王某不認可甲公司主張的欠款240000元,并提交轉賬記錄其于2022年7月29日還款1萬元,甲公司認可上述還款為歸還的貨款本金,且雙方均確認未還貨款數額為23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2.關于違約責任,在甲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的情況下,根據雙方當事人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本院酌定王某以23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的標準,自2020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
3.關于律師費,甲公司具有合同依據,結合甲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服務費發票,本院對于甲公司要求王某承擔律師費125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4.關于擔保責任,案涉《產品買賣合同》第十條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曹某在該合同擔保人處簽字,曹某亦當庭表示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故曹某應作為王某就《產品買賣合同》項下債務的連帶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對于甲公司要求曹某連帶支付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八條、第六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甲公司支付貨款230000元及違約金(以23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的標準計算);
二、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甲公司支付律師費12500元;
三、曹某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5573元,由被告王某、曹某負擔5341元(甲公司已預交,王某、曹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由原告甲公司負擔232元(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