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屋租賃行業快速發展,法院受理的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高某、王某(接手人)與侯某簽訂店鋪轉讓合同,高某將15萬元轉讓費轉賬給侯某銀行賬戶,至今,侯某拒絕將該店鋪轉讓給高某,雙方經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高某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崢律師的幫助下,高某勝訴,判令侯某歸還轉讓費。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涉案合同系侯某作為轉讓人與高某、王某作為接手人簽訂。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合法有效?,F雙方在起訴之前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后在庭審中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意見,且涉案合同雙方已不再履行,故對高某、侯某主張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高某主張返還轉讓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合同簽訂后,侯某將生活館交付,高某、王某亦實際接手并經營了涉案生活館,高某、王某應支付相應的費用,現高某要求退還全部轉讓費,依據不足,本院綜合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轉讓費的數額及公平原則,酌定侯某退還高某轉讓費10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高某、王某與侯某于2021年8月1日簽訂的《合同》;二、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高某轉讓費10萬元;三、駁回侯某的其他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