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是民事糾紛中最常見的糾紛類型,近年來不斷增長。在處理離婚糾紛中,主要涉及離婚意愿、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及子女撫養等事項,解決糾紛時一定要理性、慎重的處理。尤其是子女撫養權問題,法院一般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本案中,原告起訴離婚,并要求婚生子女歸原告撫養,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女歸原告撫養。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的幫助下,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關系能否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原告杜某起訴離婚,被告馮某雖表示不同意,但結合雙方陳述及現有證據,雙方因生活瑣事矛盾激化,不可調和,足以證明雙方感情已破裂,勉強維持婚姻對雙方均無益處,故對于原告杜某離婚之訴請,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節,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及現有證據,可以確認雙方在日常爭吵、打鬧中,被告馮某曾對原告杜某實施過毆打行為,但并未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不宜認定為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故原告杜某以被告馮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主張被告馮某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雙方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婚生女已年滿八周歲,其當庭表示愿意與原告杜某共同生活,被告馮某亦表示對其意愿予以尊重,故本院確認婚生女歸原告杜某撫養。關于婚生子的撫養問題,原告杜某雖主張被告馮某存在搶奪、隱匿婚生子的行為,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在本案訴訟中,原告杜某與被告馮某分地而居,在此種情況下被告馮某帶婚生子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隱匿。鑒于雙方在訴訟中因原告原告杜某探望婚生子產生的諸多矛盾沖突,以及婚生子現雖滿3周歲,已過哺乳期,但尚屬年幼,此時更需母親養育照顧,且原告杜某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亦無不適合撫養孩子情形,故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本院認為婚生子現歸原告杜某撫養為宜。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本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市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被告馮某每月支付婚生女、婚生子撫養費各4000元。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故本院確認被告馮某對婚生女、婚生子享有探望權,被告馮某可于每周六探望婚生女、婚生子一次,探望方式為被告被告馮某于當日九時告原告杜某處將婚生女、婚生子接出,于當日二十時前將婚生女、婚生子送回原告原告杜某處。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一節,被告馮某名下位于昌平區的房屋目前與案外人存在權屬爭議,本案暫不予處理,雙方可在權屬明晰后另行分割。關于原告杜某名下小汽車一輛,綜合考慮車輛登記使用情況及車輛現價值,本院確認杜某名下小汽車一輛歸原告杜某所有,原告杜某給付被告馮某12.5萬元。關于摩托車一節,根據車輛登記情況,該摩托車系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取得,其后又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轉移登記至案外人名下,雙方均認可該摩托車價值1萬元,原告杜某以被告馮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被告馮某給付其折價款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確認,被告馮某給付原告杜某車輛折價款5500元。雙方均同意各自名下股票、存款歸各自所有,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并予以確認。
需要強調的是,子女并非任何一方的私有財產,夫妻雙方的恩怨不應波及子女,應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出發,運用冷靜克制的方式妥善解決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分地而居,在探望子女的過程中引發的諸多矛盾、沖突均在客觀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發育形成傷害,對此,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提出嚴厲批評。
另需指出,離婚后,男方雖未能與子女共同生活,但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父愛不能缺位。父親對子女生活、學習及將來工作的關注、關心、幫助及適時的探望,會使子女感受到父愛的溫暖,有助于培養子女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因此,任何一方均不能怠于履行或妨礙對方履行監護、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希望雙方能將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降到最低。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一千零八十四條、一千零八十五、第一千零八十六、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杜某與被告馮某離婚;二、婚生女及婚生子均歸原告杜某撫養,被告馮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分別給付婚生女、婚生子撫養費各四千元至婚生女、婚生子分別年滿十八周歲時止;三、被告馮某對婚生女、婚生子享有探望權,被告馮某可于每周六探望婚生女、婚生子一次,探望方式為被告馮某于當日九時自原告杜某處將婚生女、婚生子接出,于當日二十時前將婚生女、婚生子送回原告杜某處;四、原告杜某名下小汽車一輛歸原告杜某所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原告杜某給付被告馮某車輛折價款12.5萬元;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馮某給付原告杜某售車款5500元;六、原告杜某、被告馮某各自名下股票、存款歸各自所有;七、駁回原告杜某、被告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相關事實需進一步查明。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本案發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