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必要起訴的,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訴前主導和過濾把關作用的重要體現。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本案中,被不起訴人任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間,通過夸大藏品價格,虛構高價出售或者拍賣的渠道,誘導被害人交納鑒定費用,涉嫌詐騙罪被抓獲歸案。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崢、陳鵬律師的幫助下,檢察院決定對任某不起訴。
檢察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任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同時,任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任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任某積極退贓,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檢察院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任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