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進而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它對于構建“陽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途徑。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正式施行,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和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行政機關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的最長不得延長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甲建設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被告卻只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且在答復書內僅公開了幾項內容,對于其余申請公開事項,被告以“12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的其他信息不在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或者在我局經檢索不存在”為由不予公開。為保障原告的知情權,將被告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陳玉琢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答復。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積極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也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本案中,原告張某是涉案項目的業主,該項目的建設管理涉及其切身利益,原告張某申請獲取相關合法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被告甲建設局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因此,被告甲建設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證據不足,應當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答復。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甲建設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對原告張某的申請事項重新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