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出現了一些對舊房改造或城市拆遷后安置的房屋,這些樓房的設施設計往往囿于當時的建設標準,而當這些設計有時候妨礙了人們的正常生活需要時,人們往往以自己為中心,僅考慮到如何改造更舒適方便,而全然忘記了相鄰的鄰里關系的處理,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因個人行為影響到了其他人的生活休息,是對相鄰權人權利的一種侵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付某系北京市某號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系原告鄰居,其房屋緊鄰原告房屋。2020年因被告意圖改建其房屋雙方發生矛盾,在未經任何審批及原告許可的情況下,被告擅自改建房屋,嚴重影響了原告生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奈只能訴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被告拆除不規范設施。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
1.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生活方便而不顧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馬某、童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03房屋南邊所建墻體經過規劃部門、物業、相鄰業主等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并且無證據表明其對墻體占用的土地具有專有使用權,該墻體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03房屋業主出門向東的通行,現付某要求其拆遷上述圍墻,恢復原有狀況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2.對于空調外機,被告的30000W空調外機其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范》
(GB17790-1999)的要求,無證據表明該空調外機安裝于馬某、童某具有專有使用權的地面上,該空調外機對付某家的正常生活會產生一定影響,付某要求被告拆除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3.需要指出的是,業主不能私搭亂建,否則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予以處理。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作為不動產的相鄰雙方,本院希望付某與馬某、童某能夠發揚“三尺巷”當事人相互謙讓的行事風格,妥善處理相鄰關系,不僅讓自己的房屋住著舒心,也讓對方的房屋住著安心,以免彼此煩心。
法院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童某將位于某房屋南側南北向墻體拆除、東西向墻體恢復原狀(恢復后的規格與原告付某家保持一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馬某、童某將位于某房屋南側空調外機移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馬某、童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