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環節,是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之一,不同于普通買賣合同中的交貨,交房具有顯著的合同程序性與專業技術性的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請人于2019年4月27日與被申請人簽訂本案合同,但被申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裝飾裝修亦未符合合同約定,與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做的說明和允諾也不相符?,F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勞金晶律師的幫助下,申請人勝訴,確認解除購房合同,被申請人返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等賠償費用。
仲裁委裁決觀點
本委認為:
1.根據被申請人目前提供證據,尚不能證明其主張因極端天氣免責順延的189天,均屬于超出其預見能力范圍、超出北京其他鄰近年度大風預警常規概率的異常天數,仲裁庭對被申請人要求免責順延189天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被申請人以海外疫情影響第三方供貨實際遲延401天,主張應予免責延期101天的意見,依據不足,仲裁庭不予采信。
2.根據仲裁庭查明的事實,被申請人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申請人實際交付涉案房屋,已經構成逾期交付。
3.雖然申請人行使解除權的時間有所遲延,但是這一輕微的遲延行為不足以消滅申請人的解除權。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仲裁庭認為本案合同及其附件十三《補充協議》于2022年5月1日解除并無不妥。綜上,對于申請人以被申請人遲延交房為由解除本案合同的請求,仲裁庭予以確認。
4.在本案合同解除后,申請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已付房款。根據已查明事實,申請人實際支付房款為10057842元,申請人要求退還這一款項,仲裁庭予以支持。
5.申請人為本案聘請律師發生律師費40000元,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仲裁庭對申請人主張的律師費予以支持。
6.關于本案仲裁費,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仲裁庭認為本案仲裁費應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仲裁委裁決結果
依據所認定的事實,以及本案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合議,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已解除;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購房款10057842元;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1005784.2元;
(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40000元;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六)本案仲裁費152375.66元(含仲裁員報酬94067.02元,機構費用58308.64元,已由申請人向本會全額預交),由被申請人全部承擔,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15237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