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等,均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本案中,原告合法租用北京市某地涉案土地,建有建筑物及構筑物,被告甲政府于2022年5月18日將涉案相關建筑物及構筑物認定為違法建設并責令限期拆除,并于2022年5月31日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行為違法。
法院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被告甲政府提交的《談話筆錄》《現場勘查記錄》《現場檢查筆錄》均無當事人、談話人、勘察人及檢查人簽字。被告甲政府雖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但該決定書已被甲政府復議確認違法,故被告甲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已無事實根據,應屬違法。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甲政府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原告宋某于同年5月20日向甲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甲政府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而被告甲政府在行政復議期間即2022年5月31日便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其行為不符合前述規定,屬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確認被告甲政府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強制拆除原告宋某位于某地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甲政府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