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當進行的調解。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進行的調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來講,針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法院進行的調解會有三種結果:
第一種,調解和好,原告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協議離婚調解,就解除婚姻關系還有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債務的處理問題達成協議,由法院制作調解書;第三種,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對離婚案件做出裁判。
本案中,原告離婚提起訴訟,并要求兩名子女歸原告撫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肖靜律師團隊王莉律師的代理下,達成調解,夫妻雙方各獲得一個孩子的撫養權,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調解結果
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與被告雙方自愿離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撫養,婚生女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原、被告各自承擔。原、被告享有探望權,可每周探望一次,具體探望時間為每周六9點至周日18點;三、原、被告一致同意,雙方名下位于太原市大同路某房屋歸被告所有;原、被告一致同意,雙方名下位于解放北路某房屋歸原告所有,該房屋從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的剩余房貸由原告承擔;四、原告補償給被告35萬元,上述款項分十二期支付,前十一期自2023年7月起至2024年5月,每月28日前支付29000元,最后一期于2024年6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合計35萬元若原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約定履行,被告有權就未履行之全部款項申請強制執行;五、雙方均認可無其他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六、雙方再無其他爭議,就本案了結糾紛;七、若一方未按約定履行,對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