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一直是廣大民眾了解政府行為最直接的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此,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臺。
本案中,原告等業主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被告以商業秘密且企業不同意公開或過程性文件為由不予公開。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團隊陳玉琢律師的幫助下,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撤銷答復書,并重新作出答復。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
關于被告不予公開的第1、4、6、7、8項,以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首先對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審查,如認定該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機關在審查相關政府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因商業秘密涉及到第三方權利人,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第三方向其提供證據及說明理由協助其對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進行審查,但最終舉證責任仍在行政機關。此外,若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構成商業秘密的,還應當權衡不公開政府信息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但未提交其認定商業秘密的證據,其提交的向第三方書面征求意見的函,僅是對第三方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進行征詢,故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征詢第三人意見前已對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審查,其以原告申請的部分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為由決定不予公開,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被告應當對原告的申請重新審查后作出答復。
關于被告不予公開的第3、5項,以屬于過程文件為由不予公開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原告申請公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前置文件、竣工驗收備案前置性文件,是被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獲取的材料,屬于行政相對人辦理行政許可及備案需要提交的信息,該信息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是衡量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材料,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因此,被告以該信息全部屬于過程性信息為由不予公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不予公開的第2項,以涉及公共安全為由不予公開是否合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第十三條規定,由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證書,并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圖中存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被告以全套施工圖涉及公共安全為由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但審查合格書僅是對施工圖是否合格作出的審查意見,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法院判決結果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保定白溝新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予公開事項中除第2項建設工程全套施工圖以外的事項;二、責令被告保定白溝新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上述不予公開的事項重新作出答復。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