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雙方婚前沒有感情基礎,草率結婚,俗稱“閃婚”,婚前雙方沒有感情基礎,草率結婚,婚后雙方若經常因家庭瑣事吵鬧,存在家暴或者法定感情破裂情形,符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應當判決離婚。
本案中,因雙方婚前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礎便倉促結婚,婚后雙方在性格、生活習慣、育兒乃至對待老人方面差異較大,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孩子撫養權問題,雙方均希望孩子由自己撫養。最終,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肖靜律師的幫助下,法院判決離婚,孩子撫養權規女方所有。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家庭關系的基礎。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于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ㄒ唬返谒氖鶙l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ㄒ唬┮炎鼋^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ǘ┳优S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ㄈo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ㄋ模┳优S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本案中,雙方均具有直接撫養吳某的意愿和條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吳某自出生后至今一直跟隨被告共同生活,同時考慮原、被告的工作情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本院認為吳某由被告撫養為宜。法律義務的撫養費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醫療、教育及生活即可,但這并不妨礙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為其提供更好水平的經濟保障。綜合吳某必要的費用支出情況以及原、被告的收入情況,本院認定原告每月支付吳某撫養費3200元。雙方關于吳某的探視問題,本院參照雙方的意見進行判決。
法院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婚生子吳某由被告撫養,原告自2022年12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吳某撫養費3200元至吳某年滿18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