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購買新房或期房,二手房以其價格低、地段成熟、可以立即入住等優勢,同樣廣受購房人的青睞。但是,購買二手房,仍然存在房屋產權問題、房屋質量問題、合同問題、契稅問題等法律風險。因此,購買二手房需要謹慎選擇,仔細核實房屋的各項情況,并與賣方進行詳細的溝通和交涉。
在本案中,原告購買被告房屋,在裝修時,才發現存在多處質量問題。經原告與被告協商,未能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團隊馬曉雅律師的幫助下,原告通過訴訟程序,達到獲賠貶值損失的目的。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原告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前應當知曉涉訴房屋因位于頂層存在頂層常見的收縮裂縫,此外原告明知涉訴房屋存在漏水情況,并對相應的維修費用進行了約定,故此部分裂縫屬于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明知的范疇,被告無需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是,涉案房屋亦存在超出上述范圍的裂縫。
根據社會一般經驗,該等裂縫會造成房屋的市場價值存在貶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應賠償其在修復房屋前的貶值損失,并提交貶值損失報告。該報告系原告在訴前單方委托形成,并非證據類型中的鑒定意見,應按照私文書證的規則處理。該報告所依據的鑒定材料中不包含原、被告所簽訂涉及漏水的補充協議,故該鑒定依據的證據材料不全面。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在本案中,經釋明后被告不對貶值損失申請鑒定。故本院根據裂縫的形成原因及影響程度,參考原告委托報告等予以酌定。
法院判決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二條、第六百一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貶值損失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