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指自愿將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根據中國的《民法典》規定,贈與是一種合法有效的財產轉讓方式,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自愿性:贈與是基于自愿的行為,不得強迫他人接受贈與財產;2.無償性:贈與是無償的,即贈與人無需獲得對價或報酬;3.財產轉移:贈與人應將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4.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贈與需要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即贈與合同或贈與協議,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受贈人應當接受贈與財產,并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負責財產的保管和維護等。
需要注意的是,贈與是一種自愿的行為,贈與人一旦將財產贈與他人,就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因此,在進行贈與前,雙方應充分了解贈與的法律效果和責任,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本案中,原告父母通過贈與的方式將名下房產贈與給原告,在父母過世后,原告在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勞金晶律師的幫助下,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贈與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變更產權登記。
法院裁判觀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李某、戎某簽訂《贈與書》,將案涉房屋無償給予原告,原告表示接受贈與,李某、戎某與原告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系,該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李某、戎某去世后,贈與合同中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F各繼承人均表示同意繼續履行贈與合同,本院不持異議。原告要求確認贈與合同有效及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李某、戎某與原告2000年3月4日簽訂的《贈與書》有效;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第三人協助將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