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為,例如,在城市規劃、土地使用和房屋拆遷方面,必須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規定,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評估和協商,獲得相關部門和居民的同意后才能進行拆遷。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和程序規定,強行拆除居民房屋、商業建筑或公共設施等建筑物,就是違法的行為。如果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相關部門和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文即是我方當事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遭遇了“以拆違待拆遷”的違法手段。在申請行政復議的過程中,我方當事人合法建筑被強制拆除。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豹、劉鵬律師,通過行政訴訟,幫助當事人確認對方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以下節選部分裁判文書裁判觀點內容,對案件進行說明。
法院裁判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2年5月18日,被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前,對總建筑面積為約23000平方米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原告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不服,于2022年5月20日向懷柔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2年5月30日,被告將涉案建筑予以強制拆除。
2022年7月12日,懷柔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鑒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決定確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被告某鎮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鄉村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被訴強拆行為據以實施的基礎即《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已經復議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為由,確認違法。故被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已無事實根據,應屬違法。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依據上述規定,在行政復議期間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機關無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對原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對該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在復議機關未作出復議決定的情況下,即于2022年5月30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屬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確認被告北京市懷柔區某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五月三十日強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