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空港城管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在云南省昆明某村違法建蓋磚混房160m²,未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你于2020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全部違法建筑。逾期不改正,本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該通知書于同日,粘貼于案涉建筑物外墻。前述通知書所列土地及建筑物,原告王某主張系其宅基地,其于2017年在該土地上建蓋四處建筑物,部分自住,部分用于經營,原告就其主張提交的主要依據為昆明市某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云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一戶一宅”宅基地認定表》及《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系由有權行政主體作出,有相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正確,因存在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程序輕微違法,故應判決確認違法,但不予撤銷,原告所提撤銷訴請不能得到支持。據此判決:確認被告云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違法。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根據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改判;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鑫律師代理一審原告出庭參與二審庭審并發表了我方代理意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涉案房屋系上訴人以及家人唯一生活住所,且涉案房屋系經過審批進行建造的合法建筑,以上訴人提供的村委會證明、情況說明、一戶一宅認定表為證。涉案房屋已履行其作為公民申請手續的要求,應保證上訴人戶有所居。實際上,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生活在周邊的鄰居所居住的房屋均未收到行政機關給予的相應證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也表明無證建筑并不等于違法建筑?,F上訴人房屋所在地地塊因“渝昆高鐵空港段項目”進行征收,一審判決以涉案房屋未取得“規劃、農轉建”等審批為由,認定上訴人所居房屋為需拆除的建筑,與實際情況不符。另,《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載明拆除面積160平方米,實際拆除面積遠遠大于通知書所載面積,此部分事實認定也存在錯誤。
二、涉案《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應予撤銷。被上訴人在作出該通知之前,未告知上訴人陳述、申辯的權利,未對事實進行調查。從該通知的張貼時間可知,被上訴人與另案當事人在對涉案房屋建筑在同一天且不分先后次序,與正常邏輯不符。上訴人從未享有過陳述、申辯的機會,也未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被上訴作出該通知違反法定程序,應予以撤銷。三、被上訴人以“拆違的名義代替征收”,執法目的不當,被上訴人該做法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屬濫用職權,執法目的不當。綜上,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撤銷。
判決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撤銷被上訴人云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