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空港國土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認定原告:你單位(自然人)未經國土資源局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擅自占用某小組土地建蓋磚混結構住房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起3日內自行改正,恢復土地原狀,逾期不改正,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該通知書于同日,粘貼于案涉建筑物外墻。對于前述通知書所列土地及建筑物情況,被告確認土地面積為2.85畝,土地用途為農用地,建蓋有石棉瓦房和磚混結構住房;原告則主張所列土地系其宅基地,其于2017年在該土地上建蓋四處建筑物,部分自住,部分用于經營,原告就其主張提交的主要依據為昆明市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云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一戶一宅”宅基地認定表》及《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系由有權行政主體作出,有相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正確,因存在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程序輕微違法,故應判決確認違法,但不予撤銷,原告所提撤銷訴請不能得到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云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違法。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院提出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書,并根據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改判。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鑫律師代理一審原告出庭參與二審庭審并發表了我方代理意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一、涉案房屋系上訴人以及家人唯一生活住所,且房屋系經過批進行建造的房屋的合法建筑,上訴人提供的村委會證明、情況說明、一戶一宅認定表為證。上訴人建造房屋已履行其作為公民的申請手續,應保證上訴人戶有所居。二、涉案《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應予撤銷。1.被上訴人在作出通知書之前,未告知上訴人陳述、申辯的權利,未對事實進行調查。2.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涉案《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未遵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三、被上訴人以“拆違的名義代替征收”,執法目的不當。綜上,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該判決應予以撤銷。
判決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撤銷被上訴人云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國土資源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通知書》。